继承还是遗赠
杭州吴某在之江花园有大、小两套住房,其临终前立遗嘱将大的一套给孙子,小的一套给妹妹。2000年初,吴某的妹妹和孙子在法定时间内均到杭州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而后两人持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我处申请权属登记。我处工作人员告诉吴某的孙子须办理交易手续,而妹妹的房产则直接受理权属登记。为何同样是遗嘱受益人,他们的房产登记手续却各不相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规定,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取得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时,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办理交易,而遗嘱属于赠与性质,以此方式取得的房产须办理交易手续。案例中妹妹的房产是遗嘱继承取得,而孙子的是遗赠取得。
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通过对遗嘱的执行来保障其实现,那么怎样区分它们呢?《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主要区分在于受益人是否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遗赠受益人有:国家、集体、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有人提出,案例中的妹妹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尚有人在并且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妹妹无权接受继承,或者说无继承权,因此妹妹虽然根据遗嘱取得房产,但应属于继承,遗嘱继承不存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约束。如果案例中孙子的父亲已先于吴某死亡,则孙子就具备了代位继承的权力,其房产来源也就属于遗嘱继承,因此我们在权属登记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好个案的登记和解释工作。房产来源是否属于遗嘱继承关系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如果登记人员不熟悉有关继承的法律法规而要求所有权人把本身属继承的房产按遗赠办理交易纳税,则必然引起行政诉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
(作者工作单位: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