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测算问题的几点探讨 夏千明 侯绪成
自《房产测量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大家对新《房产测量规范》在某些规定中的说明还不是很清楚。其原因一是对新《房产测量规范》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还不够;二是新《房产测规范》的制定还有疏漏,个别解释还欠明晰,对特殊新问题还没触及到。故我们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往往存在着与《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偏误,在实际测量操作中总是拿捏不准,给工作带来麻烦,而造成经济纠纷。 现就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几种面积测算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下。因观点和看法不同,阐述的内容也会有所偏差,而最终能对实际工作带来一些帮助,让测算成果更趋于准确,分摊更趋于合理,才是笔者的初衷。 关于伸缩缝 《房产测量规范》上规定: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现在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只要是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则整个伸缩缝均计算建筑面积,无论伸缩缝的宽度多宽。其二认为:只要是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通行的部分计算伸缩缝面积,余下的部分不算。 一般的伸缩缝面积相对本栋楼来说并不大,若单独只算其通行的部分也只是门口那一小部分。例如:哈市吉星4号商住楼地下一层的可通行伸缩缝,经计算面积只有0.090平方米。而这点面积的界定有时由于尺寸的不详,结果并不十分准确,计算起来也十分麻烦。故笔者认为:只要是通行的伸缩缝,均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虽然没有通行的部分有人认为没有使用到,然而,作为伸缩缝具有的功能,此部分空间全楼均得到收益。 关于封不封闭的阳台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不同,南、北方房屋建筑结构差异很大。受寒冷气候特点的影响,北方地区商品房建筑上的阳台实际上均为封闭式阳台。 在《房产测绘制度》改革实务研讨会上,有专业人士认为:阳台封不封闭均按图纸上定论或另有批文,图纸上未封闭的阳台,实际测量时若是封闭也按图纸上末封闭算。另有《新晚报》2001年 12月 27日“建筑面积如何测算”中报道: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究竟如何计算呢?笔者认为: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面积差了一半,这样依图纸而定未免脱离实际,给商品房面积带来很大误差,会造成面积纠纷。而商品房测量的B的,恰恰是为了房屋实际面积的准确性。商品房面积应以实测时的面积为主,故阳台封不封闭也应以实测时状况或另有特别批文为准。 关于复式建筑斜屋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城市建筑在满足居住的同时也越来越讲究独特、美观、新颖,一些开发商纷纷在屋顶作起了“文章”。于是,一批又一批的复式建筑斜屋顶应运而生。比如哈尔滨市建筑业前期就有明文规定:今后哈埠建筑业建楼,楼顶必须有造型、讲风格。这就意味着今后测算商品房要测算更多的斜屋面房屋。 对于斜屋面房屋怎么测算?《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斜屋面顶的房屋是指在房屋屋顶或天面上另有一永久的、可供人们居住用的或储存物品用的斜面屋顶房屋。 如果单纯是斜屋面的房屋,直接“切取”220米的高度计算倒也方便、准确,遇到带有三角形“老虎窗”的斜屋面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种斜屋面因其仅窗顶部分高于2.20米,两侧逐渐斜下又低于这个高度,可计算的面积并不大,且结构错综复杂,测算起来十分麻烦,界定也不见得准确。 故笔者认为:这种斜屋面房屋的窗顶超过2.20米的部分可以不予考虑。 关于小区消防通道的分摊 消防通道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并没有界定如何分摊。以住的界定通常是把它作为一个“套内面积"划出,然后再放到小区内进行分摊。这样的划分由于消防通道面积很大,往往造成该小区“分摊系数”过高,分摊过大,群众不很满意。 在全国《房产测绘制度》改革实务研讨会上有专业人士认为:消防通道可以属于小区过街通道,只计算面积,不进行分摊,产权应隶属“业主委员会”。虽然“业主委员会”还是个有待成立的新生事物,开发商办产权也许等不到它的出现,但这种界定减少了看不见的分摊,似乎更趋于合理些。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可以采用,而不应按套内计算面积,再加以分摊。 关于天面上的晒台 晒台有别于阳台,一般是指天面上没有顶盖的,四周有围护结构的,可供人们正常活动的空间平台。《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屋的天面、挑台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然而,实际建筑中有不少晒台可独立使用,且四周围护结构很高,有的超过了2.20米。居住者只要棚上顶盖完全可以当作阳台,其空间面积远远大于阳台。显然,这样的晒台占了很多“便宜”。如果将这样的晒台按阳台计算面积,因其面积很大,套内面积就会增加很多,且这块面积又是不封闭的,也不为合理。 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阳台,如果四周围护结构超过了2.20米,建筑面积均可按50%计算。反之,则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关于地下车位 由于城市购车族的不断增加,地下车位明显吸引着购买者的目光,拥有者希望车位能够独立进行交易,办理产权,以期升值。 那么,地下车位是否单独计算面积?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还没有规定。对于这个比较特殊的产权形式,可谓众说不一。其一是地下车位虽在地下层内,但它是有固定的面积,只要明确了具体位置,是可以出售的,理应参与分摊,独立办理产权;其二是认为它建在地下层内,四周无围护结构,长时间很容易错位,造成权属纠纷,发生矛盾,不予独立办理产权,参与分摊。 以往的车位面积大都含在地下室面积内,统一办理产权。如果地下室为整栋楼服务,则再放入共有面积中进行分摊。这样的计算“没有车位的”也分摊了一部分面积,显然不合理,也违背了“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明确车位的拥有者合法证明及相关合同(包含号位、层次)的前提下,埋设界址点标志进行测量取得坐标成果,就可以将车位进行交易、独立办理产权了。 总之,上述这些问题的探讨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考虑得不是很成熟。不过,希望通过这样的探讨,最终能够找到一种正确的。合理的测算标准。 (作者工作单位:哈尔滨市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