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典型的房屋抵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武锋)
某针织厂,1996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下半年,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30万元(房产价值106万),并办理了抵押权证,一切手续均由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直接办理。1999年初,王某再次出面,依旧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追加贷款20万,两次共贷款50万元,抵押权证已据实变更。2002年,该厂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银行拟将抵押房产变现后收回贷款。此时,该厂对追加的20万贷款予以否认。为此,双方诉讼到法院,房屋确权发证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经查,事情是这样的:1998年底,王某在为针织厂办完第一笔贷款后,即被开除,不再担任针织厂的法定代表人。但王某利用其曾是法人代表的身份及便利条件于1999年初私刻了该厂公章,提供了已过时的法人资格证明,再行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直至银行拟变现收回贷款时,才发现针织厂对追加的20万元贷款并不知晓,后经多方调查,王某个人无任何还贷能力,20万元贷款已挥霍耗尽,至此,不管法院如何判决,银行20万元的经济损失已成定局。
从表面上看,作为银行来讲,追加的朋万元抵押贷款手续齐备,并办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抵押权证,其抵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房产登记部门,抵押申请人提供要件齐备,房屋确权照章进行,办理抵押权证似乎也无过错。但细究起来,笔者认为除了王某及银行双方负有程度不同的责任外,在办理房屋抵押权证环节也存在着漏洞,即:房屋确权登记部门未能对王某提供要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致使房屋抵押权证办到手,从这个角度上讲,房屋确权登记部门难辞其咎。
上述案件,可以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作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部门,应引以为戒,采取各种措施防患于未然,从而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一、提高对房屋确权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审查要件过程中,除了要对申请人提交要件的形式内容及完备性进行审查外,其真实性的审查要格外引起注意。
二、在权属登记发证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或省略对申请人提供要件真实性进行审查。
目前,各地都成立有房产测绘中心,房屋确权发证中的测绘外业都交由测绘中心办理,权属审查基本上室内作业,仅是对一些显有疑点的确权事宜,工作人员才会到实地调查,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试想上述案例中,若工作人员到针织厂实地稍作调查了解,一切都会真相大白。
三、针对一些在职责范围内仅靠确权登记发证部门无法确认或完成的情况,可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少“失误”风险。比如:对继承事件及大额贷款要求其到公证处予以公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要件可到相关单位或知情单位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知情单位出据证明,力求多方印证,尽量排除“失职”可能。
四、针对某些申请人造假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确实又无力查实避免的情况,建议建设部和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文规定可免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责任的具体情形,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分清责任,规范操作,从而促进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