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村民房屋抵押的思考

(吕才国)

 

《担保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用于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从以上意义上讲,城中村村民房屋是不能用于抵押的。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也是这样做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繁荣,城中村的房屋越来越多。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很多城中村已规划改造建设,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和其他一些具体情况的存在(如有些城中村已初具规模,且木影响总体规划,有些城中村如要改造,投入相当大),一些城中村在短期内甚至在较长时间内木可能消失,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城中村是城市不断扩大发展后保留下来的有一定规模、不影响市政道路交通规划的原城郊村庄。其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村民房屋所占有土地为宅基地。这些村的规划都基本参照城市建设进行规划,人流量和居住都较集中,村民的房屋大都用于自住、经商和出租,房屋的实际价值与周边开发的房屋相比不相上下,村民除政府按规定安排工作外其主要经济来源是经商、收取房租以及村级集体补贴。即使在城市改造拆迁中,对城中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各地也都有相应的办法和政策,原则上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依据土地拍卖和出让价格,合理制定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城中村村民房屋是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房屋,在城市经济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它已远远不能与其它乡村的村民房屋相等同。但当前的有关法律制约着城中村房屋价值的体现,如《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不得用于抵押,也就是城中村村民不能将自己的房屋作房地产抵押。

笔者认为为了真实体现城中村村民房屋的价值,保护城中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经济各主体间平等的原则,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对城中村村民房屋在房地产抵押中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笔者认为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较为妥当。

l、统一对城中村的土地性质进行调整,使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2、在房地产抵押中,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合理费用后再进行抵押。

(作者工作单位:溧阳市房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