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0)建法法字第58号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法[2000]1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管理办法》没有溯及力。
二、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如发现有错误,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对房屋权力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此复。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