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idwood 于 2009-10-23 22:28:26 发表
帖子里提到的法院做法是不对的,这只是规避法律规定的方法。法律规定是要尽快处理查封的房地产,一般认为两年就可以处理完毕,即使没有处理完续封一次一年的,一般可以执行完。实在是难以执行再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续封一次一年,再以后可以继续续封,每一次都要经过省高院批准,每一次续封时间为一年。
在法院执行的操作中,这种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其实这样想,如果这样操作合法的话,那那个续封的规定又有什么用呢?我可以无限
续封是针对轮候查封存在的,目的应当是保证先查封的优先权.无轮候查封,法院查封到期后继续办理查封也无不可啊,登记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