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rssyh - 2009-11-5 11:36:15
1、经规划批准的阁楼层,完全符合房屋的属性。开发商卖房子时将阁楼赠送给阁楼层下的买房人,(在室内有上阁楼层的楼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只是房屋面积不包括阁楼面积,并约定阁楼不登记产权。此种情况下,是否计算阁楼面积,如果计算面积,是与房屋面积合并计算,还是单独计算阁楼面积。房屋登记时应将房屋和阁楼一起登记,还是应该分别登记?
2、经规划批准的阁楼层,完全符合房屋属性。开发商卖房子时,将阁楼和房子的面积合在一起卖给购房人(阁楼和阁楼下有室内楼梯)合同约定房屋面积包括阁楼面积,并约定阁楼与房屋一块登记产权。此种情况下能否一块登记产权,房屋测绘时是将房屋与阁楼分开测,还是合并测绘?
漳浦房产 - 2009-11-5 13:30:33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阁楼与住宅应属同一个基本单元,应合并办理登记,不以开发企业的约定为前提。
另外,阁楼完全符合房屋的属性是否指层高大于等于2.2米,如大于等于2.2米,测绘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层高低于2.20米, 根据建住房[2002]74号文件精神,也应明确其产权归属。
egiegi147 - 2009-11-5 18:30:37
我们这里阁楼不写在产权面积一起,而是加一条备注!另有多少阁楼面积。因为阁楼不是成套的房屋!
101 - 2009-11-6 9:06:04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阁楼高于2.20米的部分应该计算全部面积!所以计算建筑面积的阁楼是应该计入产权面积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阁楼,只要注一下,另有阁楼就行了(千万不要标注面积),或者就不标注最省事!
我看前面三人行 - 2009-11-6 17:02:24
请教:如果规划证上是五层+阁楼,能否单独办理阁楼的产权证呢?
老房产 - 2009-11-7 14:22:53
按照房屋测绘规范,阁楼不算层。因为,阁楼中间层高有可能够2.2米,但檐口一般只有1.6到1。8米。所以不算层。
开发商在规划五层的情况下,敢盖六层是在打规划的擦边球。因为规范说了阁楼不算层,你批五层,我六层盖阁楼,它不算层,所以我不违反规划。但是多买一层的面积。对开发商有利。
登记的时候,如果规划有六层当一起登记计算面积和层次。如果规划没批,则六层面积合同上有,单独注记为好。
183 - 2009-11-10 22:25:24
1、阁楼应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计算面积。既然约定阁楼不登记产权,那产权还是开发商的,住户只有使用权?是否为合同陷阱?
2、阁楼只有室内楼梯的话,合并测绘。室外单独楼梯,分开测绘。
早晨的光 - 2009-11-15 14:40:39
:) 我不是登记的一线工作人员。但我认为:对阁楼,只要规划批了,就是合法的,应当登记。
1、阁楼与主楼的关系涉及到: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综合物与集合物的关系。至于怎么登记,首先要确认物的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如不是单独的楼梯,而是与主房共用一个室内楼梯,这属于“不可分物”,对“不可分物”,应当登记为一个所有权,或多人共有一个所有权。这既:一物一权原则,我们俗称“一房一证”原则,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原则。
2、如果阁楼是单独的楼梯,那么这阁楼可以单独使用。阁楼与主房便形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他们是“可分物”或“集合物”。对可以分的集合物,可以把从物:阁楼与主房一块登记在一起,发一个房产证。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把阁楼单独登记一个房产证,主房单独登记一个证,向申请人发两个证。
3、主房出售,阁楼一般随主房一起出售(从物一般随主物出售)。但对阁楼有单独楼梯的,因属于可分物,当事人又约定分别出售的,当然也可以分别出售给两个人,分别登记两个证,这是合法的。
4、至于测绘中的2.2米层高问题,并不是主要的,只要是合法的建设物,就是"物",就要登记,那怕这合法的建筑物是一个“狗窝”,至于算不算面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既测绘规定)。
综上,举个事例:马与马鞍,形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但马与马鞍又是可分物。一般情况下,马鞍随马一起转移,但因他们是可分物,根据当事人约定,也可分别出售;而马就不是可分物,一旦分割,就变了性质,成马肉了。此观点,应当适用于所谓“产权式酒店”的出售与登记。“产权式酒店”是“综合物”、不可分物,一旦分割,必然降低使用价值并改变规划(改变性质。比如对酒店中的标准间,是按规划填写酒店,还是填写标准间,还是填写住宅?),并给社会带来大量后患(比如权利人随时处分,将影响其它权利人)。
《物权法》100条和115条对上述有规定。
当否,大家请讨论、批评。:)
太行青竹 - 2009-12-7 11:59:47
请教各位老师,我们现在也在为阁楼的问题烦心,开发商把七层阁楼赠送与六楼的购房户,但只在六楼的室内预留下楼梯口,而没有盖楼梯,需要购房户自己处理,我们现在是否要算上七楼的面积给六层的购房户,涉及到七层的外墙皮分摊的问题,如果算上,六楼的购房户与开发商的结算问题,,如果不算,涉及到购房户以后的产权问题,请教。。。。
早晨的光 - 2009-12-7 15:33:51
关键看规划。规划批准的就是合法的,就可以登记,规划不批准的,就是不合法的,就不应当登记记。
海浪_321 - 2010-1-6 17:36:00
如果具备规划手续,应该登记;无规划手续,不能登记,也不予批注。
登记时如果阁楼不具备住宅的基本要求,应与套房一并登记。如果分割登记,就成为非成套住房了,与登记单元矛盾,房屋的价值也降低,如果以后阁楼单独转让,会产生许多遗留问题,处理比较棘手。
老房产 - 2010-1-7 21:31:45
楼主问的是阁楼测绘和登记问题,不知道怎么和物权的主物、从物关系有了瓜葛,而且狗窝也要登记。颇有点不可理解。
先说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3.1.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这就是关于建筑面积的基本概念,阁楼附和这个概念的部分就算建筑面积,不符合的,你算建筑面积有何根据?
关于登记,阁楼是否登记,我们有两个证件,一个是建筑规划许可,一个是测绘成果。如果建筑规划上有,测绘成果有,我们当然应该登记,如果没有规划许可(阁楼不算层是有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会不知道),测绘成果也没有,为什么要登记?
所以,根据合法证件进行登记,按照测绘成果决定建筑面积,这是常识啊。
早晨的光 - 2010-1-8 10:46:09
《房屋测量规范》确实对房屋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但《房屋测量规范》并不否定不足2.2米高度的建筑物是合法建筑。不是玩笑,如果这建筑物物不足2.2,但它确实是有规划的合法建筑物比如“狗洞、老鼠洞”之类(现在确实有专门养狗的“房子”,还有防空洞、水沟等),权力人申请登记的,我们只能依法登记。置于算不算面积,依本人愚见,我们可在登记簿中给予如实的记载。这也符合《房地产法》第2条第2款和《登记办法》第9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