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
sdzckt - 2010-7-23 20:02:55
甲与乙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异后,未明确房屋归属,乙又与丙结婚后离异,经法院调解,调解书将房屋转移到丙名下,丙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我们是否受理?
房产闲人 - 2010-7-23 20:48:38
按法院的调解书整,就是了;若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是可以提起审查建议的,但不停止执行,登记机构的权限,仅此而已.
luxingquan - 2010-7-24 6:45:49
同意楼上观点,最好让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如果法院不出,则必须让双方当事人那生效的调解书共同办理。
sdzckt - 2010-7-24 8:25:07
《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房产闲人 - 2010-7-24 9:45:04
原帖由 sdzckt 于 2010-7-24 8:25:07 发表
《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很正确单方申请顶.
万房权登 - 2010-7-24 10:11:40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但还要协助执行通知书。
sdzckt - 2010-7-24 10:36:06
原帖由 万房权登 于 2010-7-24 10:11:40 发表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但还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为什么?
房产闲人 - 2010-7-24 11:08:08
原帖由 万房权登 于 2010-7-24 10:11:40 发表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但还要协助执行通知书。
是什么法律和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地方规章)规定的,还是你们自己规定,如果是自己规定的小心被以行政不作为或乱用行政权力,被行政起诉.
谭校长 - 2010-7-24 12:25:31
原帖由 万房权登 于 2010-7-24 10:11:40 发表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 但还要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这个东西不是必须的,只要是法院送达的就必须执行
老房产 - 2010-7-24 15:42:37
我同意房产闲人的意见,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可见,调解书一般是不需要协助的,他是当事人的共同一致的表现。除非一方反悔或者有别的特出原因,才会出现判决后的协助执行。
sdzckt - 2010-7-24 16:16:43
调解书需不需要出生效证明呢?
房产闲人 - 2010-7-24 16:35:33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一签字就已生效;调解书是调解终结制是不能上诉的,所以要求出生效证明是多事了.
sdzckt - 2010-7-24 17:06:29
那我们怎么知道已送达当事人呢?没办法证实当事人签字送达,也就无法确定调解书生效呀
房产闲人 - 2010-7-24 18:55:43
如果一定要强调是否生效.
法院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复印件经法院确认叫当事人提供就行了.
万房权登 - 2010-7-25 0:34:48
学习了!
sdzckt - 2010-7-25 9:47:59
这样处理行不行:
经我们查档确实发现司法文书调解的房屋不属于乙个人所有(或存在共有关系),但我们又无权审查司法文书的正确性,我们依当事人申请,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如何?
房产闲人 - 2010-7-25 10:57:42
启动公告程序:strong:
但这样又把司法文书摆在什么位置呢?就好比有一天一个当事人手持一本经公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一样,登记机构有何感慨?
幽兰 - 2010-7-25 19:00:28
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这里有个关键词就是理“生效”,如果不生效就等于无效,怎么知道法律文书生效了,我们是询问,还是让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
sdzckt - 2010-7-26 8:39:25
原帖由 房产闲人 于 2010-7-25 10:57:42 发表
启动公告程序:strong:
但这样又把司法文书摆在什么位置呢?就好比有一天一个当事人手持一本经公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一样,登记机构有何感慨?
问题在于我们是知道司法认定的房产是存在共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司法认定是存在偏差的,我们虽无权审查司法文书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应该有责任进行公示,一来告知利害关系人,二来免责,
蚂蚁 - 2010-7-26 8:43:45
学习了
wyslw - 2010-7-26 10:14:04
公告是可选择程序,你认为需要公告的就公告,这个是登记机构的权利。
法律文书是否生效:1有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法院生效证明。
sdzckt - 2010-7-26 14:39:03
各位同行,有没有别的处理方法
大城人 - 2010-7-26 15:40:59
原帖由 老房产 于 2010-7-24 15:42:37 发表
我同意房产闲人的意见,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可见,调解书一般是不需要协助的,他是当事人的共同一致的表现。除非一方反悔或者有别的特出原因,才会出现判决后的协助执行。
鱼龙百变 - 2010-7-27 11:03:27
法院出具送达回执或者生效证明,否则我不支持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个观点。
东海之鱼 - 2010-8-23 13:44:58
我是这样操作的,不一定准确。《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裁定书”和“判决书”,一般要求有“协助执行书”或“生效证明”。对于“调解书”,因系调解,双方均表达同意,那么双方就一同来办理登记。如一方不同意,叫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据说手续也简单),凭“协助执行书”等办理单方申请登记。
浮萍 - 2010-9-2 13:25:48
登记机关不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进行实体审查。但对持民事调解书申请的登记,应当区别情况对待:1、调解书上载明“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时起本协议生效”,则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可以直接用作登记依据。如果没有载明“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时起本协议生效”,则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2、民事调解书实际上是以亿法院名义制作的协议,本质上与普通协议并无不同,只是证明效力高于普通协议,因此,如果调解书上载明“由权利人自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则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否则,还是应当由失去方和取得方共同申请登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指司法文书,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确认判决。
liudefa - 2010-9-3 11:42:18
好像有歪楼的嫌疑。
登记机关不需要审查司法文书的正确性,但是要审查登记的合法性。
明知道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有问题,还同意办理过户,到时候真正的产权人找过来怎么办?还不是乖乖的给人家办回去。这种时候就应该通知真正的产权人,让他提出异议,同时和法院进行沟通,进行调整。
感觉登记机构都把法律学死了,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明知道是错误也不改,有点不知道变通
浮萍 - 2010-9-6 20:14:21
登记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办,即使变通,也要自圆其说,否则,就脱不了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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