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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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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2007年8月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他的儿子(甲与第一妻的儿子),当时审核材料时要求其提供其配偶材料,但甲声称其配偶已过世,没有配偶,我们要求起出具民政部门的证明,但是当事人称年事以高,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其后我们让甲出具了村委证明(证明其老伴已过世),还让甲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丧偶后为再婚)。但现在甲妻要求我们撤销已登记的甲儿子的房产证,现在查明:该妻子与甲1991结婚(甲是二婚,第一任确实已死亡),纠纷房子是在与第二妻子结婚后购买,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了其儿子。
请教各位老师,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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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个问题是,那个房产是怎么会事情,是什么时候的房产,甲的2妻有共有权么,有没有涉及到第一妻子的继承问题,这个都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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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再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给予异议登记,当时甲方也有瞒报事实情况,甲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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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甲妻提出异议登记,再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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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不仅仅是异议登记的问题,你现在已经查明甲方提供了虚假证明,我认为应该撤销上一次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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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与第二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与第二妻的共有财产,确实是甲隐瞒了这个事实后过户给了他的儿子,我们能不能给撤销他儿子的房产证,维持其原先的房产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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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们不能自行撤消,可以建议2妻办理异议登记,然后去法院起诉,我们最后按法院判决办理。
PS:现在新的登记办法出台后,对登记部门撤消登记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慎用撤消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根据这个条款的规定,我们撤消登记是有前提的,就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件可以证明,不能由登记机构自行认定。
慎重!慎重!!!
最后编辑wyslw 最后编辑于 2008-11-05 17: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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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甲妻应先提出更正登记,待甲不同意更正时,申请异议登记。
其次,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根据法院判决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欢迎大家来到房地产产权论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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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飞子 于 2008-11-6 21:48:40 发表
首先,甲妻应先提出更正登记,待甲不同意更正时,申请异议登记。
其次,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根据法院判决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同意飞子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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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水饺和飞子的意见,这种问题登记部门不能自行撤销,还是交由法院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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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浪子说得对,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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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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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7楼,

第一次办理程序上没有问题啊,至于实质上是不是合法要由法院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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