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转移登记
在农村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协议后,就已明确房屋安置的对象,在办理两证之前,安置对象对有人死亡、离婚或结婚的,办理两证时,各位大侠,你们哪儿是如果确定房产证上房屋的所有人的?
我们这是有死亡的,把其继承人找来,作笔录明确死者遗产中份额的属后再办转移登记,有离婚的,把原夫妻叫来,作笔录,根据笔录确定是否将房屋分别在不同人名下,多套房屋要分割的,也是来作笔录,再根据笔录,确定那套房屋属于哪几个人。。。结果搞得手续非常麻烦,办一个拆迁房屋的产证,来一大群人
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首先是登记部门直接介入了申请人的分家析产等家事,搞得不好要惹祸上身。也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转移登记本就涉及多个被拆迁人,情况复杂,办理起来也繁杂,因继承、离婚,分户析产等事项是一项转移登记,不是必须把这两个转移登记合并受理。后一个转移登记可以在前者办结后另行申请办理。三是在两证还没有办理出来,就开始办理后面的各种事由的析产转移登记,程序上有些问题。
恳请各位传授你们那的宝贵经验,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