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房屋登记工作抵押权登记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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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具体情况是一企业与一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房屋共有五幢,现拆除其中一幛房屋,因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人同意对被拆除的该幢房屋放弃抵押权,但是不改变债务履行期间和最高债权额。
本人认为其来申请变更登记不妥,没有依据。依据新的〈登记办法〉,最高额抵押权并没有变更登记这一类型,同时如果适用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抵押变更登记规定的变更情形只有三种类型:一是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是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三是登记时间发生变更。《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变更事项中也没有抵押范围变更这一项,不知我的依据是否正确,请问各位同行有什么办法吗?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答复当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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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az123 于 2008-6-16 9:27:05 发表
本人认为其来申请变更登记不妥,没有依据。依据新的〈登记办法〉,最高额抵押权并没有变更登记这一类型,



  请见《房屋登记办法》: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我说的是没有变更抵押范围这一事项,变更的事项只有名称、登记时间、债权额和担保范围,并没有抵押范围这一项,所以走变更登记不妥。还请黄老师解惑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请注意,《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后半句“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抵押物发生变化了,抵押双方势必要根据抵押物变化情况变更抵押登记事项。总不是睁眼说瞎话,这样也就违背了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我个人意见:登记机关能受理.条件是拆除房屋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应办理变更登记。因抵押物的减少属于物权内容的变化。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双方当事人同意,有书面协议,应该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
 

回复: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引用:
原帖由 sunnyjiu 于 2008-6-18 13:55:07 发表
双方当事人同意,有书面协议,应该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
 

回复: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及《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的变更;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三是顺位的变更。所以,只要抵押双方事人同意,可以办理变更。
 

回复 2F 黄为森 的帖子

可对拆除抵押物做抵押权注销登记.因为这属于抵押权人放弃这一抵押物的抵押权,属抵押权注销登记.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可对拆除抵押物做抵押权注销登记.因为这属于抵押权人放弃这一抵押物的抵押权并且抵押物灭失,属抵押权注销登记.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必须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然后根据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登记.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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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应该办理变更,并且是要求其当事人双方办理。因为其抵押标的已经发生变化了。
 

回复 1F aaz123 的帖子

房屋登记类型的确认应以房屋基本单元为依据。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同现在现行<房屋登记办法>之间的问题,以下是本人的个人意见,仅供专家探讨.
一、房屋登记簿是以房屋基本单位为基础记载,所以,存在几个房屋基本单元发一本权属证书,而登记类别是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客体的,存在一定区别。
二、同一房屋基本单元涉及改、扩、翻,导致房屋基本单
 

回复 2F 黄为森 的帖子

房屋登记类型的确认应以房屋基本单元为依据。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同现在现行<房屋登记办法>之间的问题,以下是本人的个人意见,仅供专家探讨.
一、房屋登记簿是以房屋基本单位为基础记载,所以,存在几个房屋基本单元发一本权属证书,而登记类别是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客体的,存在一定区别。
二、同一房屋基本单元涉及改、扩、翻,导致房屋基本单元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所有权登记适用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适用于变更登记。
三、楼主所讲的情况,属于房屋基本单元的灭失,所有权登记适用注销登记,抵押权客体变更适用注销登记。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各位,判断是否可以受理不应该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变更情形中去寻找标准,应该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第二十条中去判断,既然社会有事实发生并有登记要求,我们就应该依法依规办理.
此种申请是事实存在的,是抵押权登记中的客体发生的变化,当然是变更范畴.具体如何操作,那要看老兄当地的操作流程规范性要求了.
 

回复: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中的一幛房屋被拆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受理吗?

应该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黄为森——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回帖



引用:
原帖由 aaz123 于 2008-6-16 10:57:26 发表
我说的是没有变更抵押范围这一事项,变更的事项只有名称、登记时间、债权额和担保范围,并没有抵押范围这一项,所以走变更登记不妥。还请黄老师解惑



阁下好,我因精力有限,不常上网,这么晚才发现并且尝试回复您的提问,实在抱歉,敬请原谅:
一,您说,“我说的是没有变更抵押范围这一事项,变更的事项只有名称、登记时间、债权额和担保范围,并没有抵押范围这一项”。您的说法没错。在我视听所及范围内,我也没有见到有“变更抵押范围这一事项”。
二,您说,“我说的是没有变更抵押范围这一事项,变更的事项只有名称、登记时间、债权额和担保范围,并没有抵押范围这一项,所以走变更登记不妥。”应该说,您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房屋登记机构不是中介机构,房屋登记不是中介活动。房屋登记是行政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一定行政行为是不恰当的。
三,如果您所说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标的(被抵押房屋)的话,那么,对于您介绍的案例,我主张可以按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理由如下:
(一)房屋抵押权是依附房屋所有权成立的他项权。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因房屋面积减少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因房屋面积减少产生的变更登记,必然会引起抵押权因被抵押房屋面积减少的变更登记。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可以推定为包括变更因被抵押房屋面积减少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
(三)物权法禁止登记机构要求对被抵押房屋进行评估。被抵押房屋的价值是否与被担保的主债权相当,已经由当事人自主认定。并且,本案减少的房屋价值量不大,当事人认为被抵押房屋的价值与被担保的主债权相当。
(四)我曾经长期同时主管过“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屋权属登记”。我主张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应当同时受到房屋登记机构的支持和保护。房屋登记机构不进行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可能会难以进行。
(五)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注意,同一被抵押房屋上,如果有多个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已经知晓因拆迁减少被抵押房屋面积的书面证明。

本回帖作者黄为森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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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森——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回帖



引用:
原帖由 lxl 于 2008-6-23 21:06:53 发表
可对拆除抵押物做抵押权注销登记.因为这属于抵押权人放弃这一抵押物的抵押权,属抵押权注销登记.



阁下好,感谢您愿意和我讨论该案,请允许我冒昧地直抒己见:
从法理上讲,对于已经登记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设定的最高额抵押,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依法拆除少量房屋,可不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灭失。
从事实上看,网友aaz123介绍的本案案例,最高额抵押权确实没有灭失。
所以,“属抵押权注销登记”,恐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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