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征求《关于〈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全国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征求意见稿...
临安房管处修改意见
一、关于整体性意见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建议改为“房屋登记规范化”。
原因:房地产交易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的叫法,更多倾向于行政管理而非行政登记,按严格的登记种类来看,房地产交易是房屋权属登记中“转移登记”的一种而已,在逻辑关系上跟权属登记不同级,建议取消。而且我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均未认定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地产交易具有管理职能,为与《房屋登记办法》名称一致,建议使用“房屋”一词。
二、关于《通知》
1、第四条两种方案外的考虑。
改为:房屋登记机构经认定符合规范化管理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下文确认,颁发部统一证照。规范化管理单位,如有发生严重违规、违法事件的,经原发文机构下文予以取消称号;
房屋登记机构经认定为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建设部下文确认,颁发部统一证照。先进称号保留期为5年,保留期满不自动续期,登记机构应重新申报先进考核。重新申报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各省建设厅具体负责。
三、关于《一般标准》
1、第7条中建议删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独立于房屋登记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同与房屋登记的是,备案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加之租赁备案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各地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建议不要纳入房屋登记规范化的内容之一,以此让登记机构集中经历做好房屋登记工作。
四、关于《先进标准》
1、第8条建议删去“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资金实施监管”
以上监管职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但目前大多数房屋登记机构并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行业或行政监管职能。
2、第12条后半句改为:
“房屋登记实现了登记信息数据、图形信息数据、档案信息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动态数据传递”。
3、第24条中“处时办件”是否为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