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房屋登记工作更正登记 因工作人员失误登记机构可否进行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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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人员失误登记机构可否进行更正登记

因工作人员失误登记机构可否进行更正登记

在1998年进行的换发新房屋权属工作中,因登记工作人员失误,将原本有限产权的房产误登记为为当事人的全部产权,现产权人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在查档后发现了当时的工作失误,能否依据《物权法》对当事人的房产进行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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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核实档案之后确实是有限档案,就应该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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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是个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如果这样就要求在办理转移登记之时,先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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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分析透彻!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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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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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误登记为全部产权,这已经涉及“房屋权利归属”了,登记机构可以协商产权人先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申请启动更好一些),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另外该业务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另一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应注意此事。(这会不会是房改房啊?而且是部分房改?若是,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先全部房改,不然出售的话可能会有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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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部分房改房啦,肯定要先更正了,由申请人自行申请肯定好的,如果不肯也没关系,现在有登记簿了嘛,只要登记簿里正确,转移的时候不按全产权转移出售,也可以直接转移登记,然后再做档岸的时候更正原产权证书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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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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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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