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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失登记

关于遗失登记

新登记办法没有提到遗失登记的公告期限,请问同行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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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了遗失声明了就可以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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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规定是15天.觉得还是有一个期限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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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的意见,我们也自己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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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期限重视程度降低是因为房屋所有权证不是唯一合法证件,而以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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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不具备什么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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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越长越好!!管他当事人的利益不利益呢,只要我们的利益能得到最大保证就好
补契里往往有很多不可见光的事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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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们这里遗失登记,要登报作废满半年后,公告115天.
    7月1日后,我们认为公告15.
 

错了。。其实不用我们登记机关公告的。

按照办法规定,是不需要登记机关公告的,只需要当事人在报纸遗失公告即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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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在媒体公告,然后可以办理,没有限制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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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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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需要公告,产权证的效力已经淡化,登记簿才是依据。公告这个程序在具体土地里面有要求,其他是作为必要手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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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们这里是公告半年  7.1之后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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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其实不用我们登记机关公告的。
按照办法规定,是不需要登记机关公告的,只需要当事人在报纸遗失公告即可啊。。。
新办法哪一条规定的,不要误导各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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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精神,重登记轻发证,房产证只是个证明,还是依登记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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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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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意咨询过这个问题,说是不用公告,登报声明作废后,直接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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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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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一个月,作为我们登记机关,最重要的就是把风险降到最低,以为毕竟中国的诚信度太低.以后办错证有赔偿责任,还是小心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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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由产权人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期满15日后,就可以办理。还是留点时间好,产权证淡化要有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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