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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作为利害关系人

谁可作为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谁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即异议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是什么?登记部门该把握哪几点?如不当进行异议登记,登记部门要不要负什么责任?请大侠们支招

    案例:原房屋登记为甲,男乙现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屋给未成年子女丙,甲为监护人。现甲隐瞒离婚约定事实,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还未载入登记簿。现该可由谁提出异议登记,乙或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可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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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害关系人: 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此案很明显男乙与甲为夫妻关系,男乙是共有人;现在是男乙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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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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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丙的监护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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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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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很明显男乙与甲为夫妻关系,男乙是共有人;现在是男乙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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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乙是利害关系人。
最后编辑清风一剑 最后编辑于 2009-04-28 16: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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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作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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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 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可以是抵押权人(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有抵押合同,在抵押过程中发现他有偷卖房屋的嫌疑),可以是共有人(如:填写共有人错误),可以是相邻人(如:房管局错误核发违规的外挑阳台,侵犯了相邻人的土地净空权),还可以是其他很多很多种类的人,只要能提请证据(我认为不一定要准确证据,但起码要求是合理的)证明该房屋的等级内容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如不当进行异议登记,登记部门要不要负什么责任?我认为是不需要的,前面我说了,我么审查异议提请人的证据我们只是形式审查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准确证据,但起码要求是合理的),异议登记的最终目的就是预留时间给异议人起诉到法院,否则15天内就会失效。如果对方是恶意登记的话,房屋权属人完全可以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登记机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只要不违规就不复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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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谭校长 于 2009-5-14 13:27:17 发表
利害关系人: 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可以是抵押权人(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有抵押合同,在抵押过程中发现他有偷卖房屋的嫌疑),可以是共有人(如:填写共有人错误),可以是相邻人(如:房管局错误核发违规的外挑阳台,侵犯了相邻人的土地净空权),还可以是其他很多很多种类的人,只要能提请证据(我认为不一定要准确证据,但起码要求是合理的)证明该房屋的等级内容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


登记机关真的不需负责人吗?如果房屋权利人真的因此受到侵害,向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索偿,但对方无经济能力赔偿,有没可能将登记机关追加为第三人,要登记机关先赔?或者要负一部分的责任呢?还是挺担心的。
来向各位前辈大哥学习啦!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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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例子,根本谈不上异议登记,相关利害人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可以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申请异议登记,按登记办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有利害关系人,并登记机构可以认定其为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异议事项已记载于登记薄,且利害关系人认为记载为错误;
③登记机构认为没有记载错,或登记机构认定记载错误,无法依职权进行更正;
④利害关系人,或登记机构,或第三人等,告知权利人异议事项,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⑤利害关系人持有能够证明申请异议事项登记错误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⑥申请异议登记人持有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

异议登记不当,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论任何原因,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精神,登记机构需要先行承担责任,进行先行赔偿。

根据《物权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赋予权利人请求更大索赔权利,如条文“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可以”的意思,我个人为是选择权,即可以,也不也可以。通俗的说权利人依法有权向异议登记申请人索赔,也可向登记机构索赔,也可同时向异议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索赔。

你这个例子不属于异议登记,所以就谈不上申请主体资格的问题了

“谁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是什么?登记部门该把握哪几点?”你问的太宽泛了,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具体确定,你这么问我想多数人是很难回答的。

你这个例子,说当事人来提出异议,同时还未记载于登记薄,从这两点,我判定该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进行中,如果登记机构认为该登记没有问题,可以不理会提出异议人,将登记程序进行到底。如果登记机构在乎提出异议人的意见,可以暂停登记程序,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申请人。双方申请人如同意暂停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建议双方办理“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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