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综合事务征求修改意见专区 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1  /  1  页   1 跳转 查看:1696

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各房地产登记机构: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起草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向我会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会将意见集中整理后,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书面意见请寄: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南楼206室,邮编:100835。网上发表意见请登录:中国房地产产权网(http://www.ccret.org.cn)在论坛中的“征求修改意见专区”发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最后编辑mengyao_ccret 最后编辑于 2008-06-20 14:46:52
欢迎大家来到房地产产权论坛!
 

回复: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解释第7条第1,专有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和登记簿内容说明不一样;第2的解释又与第1矛盾;第3: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统计.这里的数量与第4一户按一人算同吗.第4的设计很不合理.比如有开发商自己留用的比较多面积的用房,这不吃大亏了.最后,一户按一人算,那非住宅用房按什么来算呢.
 

回复: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最好进一步明确,如会所是否能归入公共场所。
 
1  /  1  页   1 跳转

版权所有 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Sitemap

Powered by Discuz!NT 2.1.202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09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203125 second(s) , 7 queries. 京ICP备08005070号
返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