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页   1 跳转 查看:649

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东方公司”用名下的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房屋及土地的抵押权登记,后由于“东方公司”亏损,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抵押房地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后经三次拍卖因流拍导致法院民事裁决,裁定结果“东方公司名下房地产归银行所有,裁定书一经下达即发生效力”。

    注:上述所指被裁决的房地产为已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该宗房地产的具体协执情况(所有查封与裁定均为同一个法院):

    1、2006年2月(抵押登记后),被法院依法查封(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是与“东方公司”发生购销关系的“美丽集团”);

    2、2007年12月,被同一个法院轮后查封(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为抵押权人,即:银行);

    3、2008年2月,被法院继续查封(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是与“东方公司”发生购销关系的“美丽集团”,本次是2006年2月的续封);

    4、2009年6月,被法院民事裁定,法院送达我登记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大致为:“解除我院于2007年12月对东方公司名下的XX房地产的查封,将产权过户至银行名下。由于该案涉及到2006年2月及2008年2月的XX协执文书,在此一并撤消上述查封”。

    ■第一个问题:

    上述就是该房地产协执的具体情况,由于“银行”对所得的房地产兴趣不是很大,故委托某拍卖公司将该房地产公开拍卖,被“大地控股”拍得。我们在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时,是这样告知申请人的:“由于法院裁定房屋归银行所有,按照法院拍卖导致房屋转移的业务类别,由银行申请转移登记,将产权转移至银行名下。银行在领取产权证后,按照拍卖导致房屋转移的业务类别,再由大地控股申请转移登记,将产权转移至大地控股名下”。

   
请问各位专家,我们答复的做法合格吗?

    ■第二个问题:

    本来我登记部门准备按照法院的最后一次协执文书,正式受理银行的转移登记申请,不料法院却来电告之“暂缓办理”,理由是:“东方公司”欠“银行”和“美丽集团”的债已由“大地控股”偿还,“大地控股”要为了少缴税,想直接从“东方公司”手中将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法院说准备撤回2009年6月的协执文书和民事裁定,重新向登记部门送达一份撤消决定和解封文书,请问专家,如果法院按照上述说的,那么,“东方公司”是否就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了呢?

    谢谢,急盼!!!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若法院解除查封,同时银行解除抵押,该房产无其他限制交易的原因的话,可直接由“东方公司”名下转移登记到“大地控股”名下。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1、正确。
2、可以。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如果抵押登记和封户登记都被解除的话,当然是可以的。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声明:
        本人在论坛所发表的观点或看法,只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指导性操作.据此操作,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操作人自已负责,与本人无关.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基本没什么问题,就是看文书详细的内容了。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可以是可以,关键看法院的撤消决定和解封文书了,法院怎么这样?
 

回复:有关司法协执的问题

法院这是在帮助有关当事人规避税费!
 
1  /  1  页   1 跳转

版权所有 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Sitemap

Powered by Discuz!NT 2.1.202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10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171875 second(s) , 5 queries. 京ICP备08005070号
返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