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层高小于2.20m的储藏室权属登记与面积计算问题
本人认为8楼讲得很有道理,不但是现实道理,而且也有法律和政策依据。2000年的《房屋测量规范》应当修改了。
不足2.2米高度不算层,还不算建筑面,现在看,已没有任何道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个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定,好象是依据82年的一个建设部的普通文件照抄的(我好象记得武汉的李和气老师也这样说过)。
本人认为,不足2.2米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的,只要符合规划,权力人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那怕是一个狗窝,我们就得给人家登记。
说不足2.2米高度不是住宅或不是房屋,那是老观念、老“常识”了。随着科技的发展,将有新式住宅涌现出来。而且住得很舒服!
依本人意见,为保险起见(既不引起争纷),登记簿上也可不填写建筑面积,但对这类房屋的长宽尺寸、层高等自然壮况等在登记本上做如实记载。但有了尺寸,不就有了面积了吗!
当否请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