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综合事务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专区 江苏省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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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房(2009)436号




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宿迁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 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精神,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2010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我省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办法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采用个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推荐、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备案的方式进行。
二、确认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符合确认条件,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于2009年7月30日前,向所在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推荐。
1、《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确认)考核申请表》;
2、《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以及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证明。
(二)房屋登记机构推荐
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推荐,并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下列推荐材料一并上报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
1、本机构推荐意见书,内容包括:本机构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推荐人员名单;
2、推荐人员的申请材料;
3、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机构编制人数批准文件。
(三)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
1、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推荐人员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建立初审合格人员信息库,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书面初审报告、初审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按照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和比例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各房屋登记机构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及合格人员名单在江苏省建设厅网站(www.jscin.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审核报告、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认备案,并向确认合格人员核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三、确认的要求
1、各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房屋登记官的确认范围、条件、比例和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房屋登记官的审核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各房屋登记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对在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审核人员优先予以推荐。对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相应人员的房屋登记官确认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3
、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使用的申请表,推荐人员信息库软件和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软件,可在中国房地产产权网(www.ccret,.org.cn)免费下载。
各市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陈耀亮,联系电话:010-51868879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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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江苏省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只是江苏省的,河北的也差不多吧?
 

回复:江苏省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们江西省怎么还没有做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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