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高手指点.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据此,可以看出足额交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购房人应尽的义务,但是按照在现行法律的规定,购房人入住后对拒不缴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即不是债权人又不是受害者,没有诉讼和强制追缴权利。唯一的办法经只能是协助物业区域内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但是现在所有的业主都不愿意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谁告谁呀。新建商品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开发企业不予交房。已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如何收取,各位高手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