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征求意见专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讨论区 建议(删除)修改《房地产管理法》45、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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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修改《房地产管理法》45、59条

建议(删除)修改《房地产管理法》45、59条

1、建议删除《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2、建议修改《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修改为: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经纪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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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建议修改《房地产管理法》59条

同意,非常非常的同意,建议在做如下修改:

1、建议修改《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


2、建议《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五十九条后,增加独立条款 

  建议增加:
  第□□□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

  第□□□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职业教育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最后编辑登记人 最后编辑于 2009-09-20 2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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