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异议登记问题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都未作统一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说是不应当在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再以同一原因申请登记的。因为异议登记造成原所有权权利一直处于待定状态,既使登记薄权利推定作用失效,又使房屋交易暂停,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是一种恶意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因而不能以同一理由多次申请异议登记。
如果非要找文字根据的话,向你推荐《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列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和《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和上海的一样。我想这正是各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所在,应参考有关省市的地方规定,健全本地的登记制度。
当然,如果出现新的事由,可以再次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