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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2006年夫妻离婚,离婚财产协议中约定女方名下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现在单方来申请登记,说“女方已出国,现在无法联系”。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登记,理由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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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是共同申请。
不动产属于个人资产中重要的财产,当事人应专门回国来办理转移登记。
如果当事人实在回不来,应该在所在国做委托公证,邮来委托转移的公证书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十五条第二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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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房产的观点。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回复 2F 老房产 的帖子

现在是男方坚持找不到女方及女方亲属,我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如此解释的,现在男方已经咨询法院,法院人员让他起诉我房产局不作为,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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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登记办法和相关规定,作为应诉的证据。如果法院审理后要求为其办理,凭法院的判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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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通常是不咋认部门规章的,如果登记机构输了,没关系反正我们是按《登记办法》来整的,责任追究不到个人身上。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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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去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然后再根据法院判决办理,如果他去法院诉我们不作为更好啊,法院判我们可以办理的话,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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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按离婚协议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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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产和jhfzwang提的办法合起来就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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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萍说得对。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权利,一个是登记申请权,一个是登记请求权。
登记申请权的申请对象是我们登记机构,产生的结果是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而离婚析产属于登记程序中要求双方共同登记的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
这时当事人应行使登记请求权,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如果义务人同意,则和登记请求权最终结果一致。如果义务人不同意,登记请求人通过司法救济获得权利支持后,再通过登记申请权办理登记。现在当事人说义务人在美国,联系不上,这不是登记机关的事情,其应通过起诉登记义务人(女方),得到司法支持。然后再办理登记。这和我们不作为没有任何关系,法院的同志该明白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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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支持老房产的观点,但我单位允许男方单方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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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实务问答》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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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中约定女方名下房产归男方所有,要是有公证书的话,我认为男方可以单方来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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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公证书便可以由单方申请呢????是授权委托的公证还是协议的公证呢?
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离婚双方只有取得方来申请办理,(与楼主不同的是取得方是女方),提供的是协议财产的公证书,无授权,可以办理吗?
我持否定意见,结果当事人很不理解,坚持说广州市可以如此办理,我们小地方的法律水平低下,应当加强学习。
但我坚持自己的观点。
最后编辑惠惠 最后编辑于 2010-03-12 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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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较急,恳请各位大侠指点迷津,如何解决好。
其实我个人感情上很理解女方,是不是《房屋登记办法》应该更具体些,明确规定离婚析产的无论通过法院还是民政协议离婚都应允许单方申请,只要能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这样做知否更加人性化一些。毕竟这样做也不会很严重影响结果,因为既然离婚时放弃房屋权利,就不该反过来又追究对方取得房屋。实际情况是离婚后没有几个人很情愿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尤其有些地方程序较为复杂。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办,更过的会引发社会矛盾,并且受罪的往往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后编辑惠惠 最后编辑于 2010-03-12 1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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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很多错字。见谅,真的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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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要拿起法律武器是多么沉重啊,多数人都不愿意的,他们只会每天都缠着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软硬兼施,甚至上访。哎!反正是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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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水饺的意见,诉我们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他的都是探讨业务了,不是办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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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屋登记办法》12条规定,协议离婚析产不属于单方申请的范畴,我觉得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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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协议只作为一个中间人,而且在我们山东,现在离婚协议上已不再加盖婚姻登记部门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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