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论坛
个人空间
帮助
会员
界面
简洁版本
在线
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
房屋登记工作
更正登记
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综合事务
最新政策资讯
房屋登记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房产测绘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化管理论坛
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专区
征求意见专区
<房屋登记办法>讨论专区
登记技术规程编制组专属讨论区
规范化管理标准征求修改意见专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讨论区
房屋登记工作
纠纷,诉讼以及协助执行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权登记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
相关事务
关于本研究会
版务交流
1
/ 1 页
1
跳转
页
查看:
2335
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本主题由 版主 南门风风 于 2009-2-6 14:37:03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黄为森
个人空间
组别:
中级会员
性别:
来自:
积分:
265
帖子:
195
注册:
2008-05-27
2008-07-07 15:47
|
只看楼主
树型
|
收藏
|
小
中
大
1
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黄为森 著
二○○八年七月七日
有网友批评我说,我撰写的《关于《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瑕疵和修改建议》写得太长,在网页上阅读起来很吃力,建议我改写。于是,才有了《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如果您已经阅读了《关于《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瑕疵和修改建议》,就不必浏览本文,以免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我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似乎存在瑕疵。
这是因为:
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可能导致两种结果:其一,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其二,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因为登记基于申请启动,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那么,如遇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就不能暂缓办理。
第三,《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包括直接处分(比如转让)和间接处分(比如抵押)。不管是直接处分还是间接处分,房屋登记机构统统“应当暂缓办理”。
如果我以上的判断、推理是正确的,那么,《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可否修改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并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可能涉及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的登记。”
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未作规定前,建议房屋登记机构在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时,将以下内容一并通知有关权利人:“房屋登记机构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时,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可能涉及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的登记。”
本文作者郑重声明:
因本文作者水平有限,本文错误在所难免。本文自受到质疑或者批评时自行废止。采信本文,由采信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本文的网站如果认为本文有错误,敬请网站径行删除本文,不必征求本文作者意见。
在注明本文作者、本郑重声明、本文作者相关信息和本文出处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无偿使用本文。
本文作者相关信息: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2001年第5期第4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南门风风 最后编辑于 2009-01-18 09:51:56
发送短消息
查看公共资料
查找该会员全部帖子
UID:
9
精华:
10
威望:
20
金钱:
36.95 元
状态:
离线
飞子
个人空间
组别:
版主
性别:
来自:
陕西
积分:
2173
帖子:
2072
注册:
2008-06-24
2008-07-07 23:17
|
树型
|
收藏
|
小
中
大
2
回复: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值得借鉴。
严重顶!!!
欢迎大家来到房地产产权论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发送短消息
查看公共资料
查找该会员全部帖子
UID:
199
精华:
13
威望:
36
金钱:
232.8 元
状态:
离线
39396285
黄为森
个人空间
组别:
中级会员
性别:
来自:
积分:
265
帖子:
195
注册:
2008-05-27
2008-07-09 21:54
|
只看楼主
树型
|
收藏
|
小
中
大
3
衷心感谢阁下对本文的关注、包容和支持!
衷心感谢阁下对本文的关注、包容和支持!
如果您对我提出的话题感兴趣,我在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个人空间∕黄为森的个人空间∕
http://www.ccret.org.cn/discuz/space/?uid=9
里,还有若干习作等您赐教!
如有可能,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呵护和关爱!
发送短消息
查看公共资料
查找该会员全部帖子
UID:
9
精华:
10
威望:
20
金钱:
36.95 元
状态:
离线
赤峰
个人空间
组别:
中级会员
性别:
来自:
积分:
237
帖子:
200
注册:
2008-06-17
2008-07-11 15:30
|
树型
|
收藏
|
小
中
大
4
回复: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的,更正登记必须依申请启动,登记机构通知权利人更正而权利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只能通过限制其处分(转让或抵押)房屋予以钳制。
发送短消息
查看公共资料
查找该会员全部帖子
UID:
124
精华:
7
威望:
2
金钱:
21.3 元
状态:
离线
214573602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1
/ 1 页
1
跳转
页
论坛跳转...
综合事务
最新政策资讯
房屋登记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房产测绘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化管理论坛
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专区
征求意见专区
<房屋登记办法>讨论专区
登记技术规程编制组专属讨论区
规范化管理标准征求修改意见专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讨论区
房屋登记工作
纠纷,诉讼以及协助执行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权登记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
相关事务
关于本研究会
版务交流
我的主题
我的帖子
我的精华
我的空间
帖子标题
空间日志
相册标题
作 者
我的主题
我的帖子
我的附件
我的精华
我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