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房屋登记工作更正登记 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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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黄为森  著


二○○八年七月七日




有网友批评我说,我撰写的《关于《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瑕疵和修改建议》写得太长,在网页上阅读起来很吃力,建议我改写。于是,才有了《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如果您已经阅读了《关于《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瑕疵和修改建议》,就不必浏览本文,以免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我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似乎存在瑕疵。

这是因为:
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可能导致两种结果:其一,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其二,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因为登记基于申请启动,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那么,如遇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就不能暂缓办理。
第三,《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包括直接处分(比如转让)和间接处分(比如抵押)。不管是直接处分还是间接处分,房屋登记机构统统“应当暂缓办理”。

如果我以上的判断、推理是正确的,那么,《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可否修改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并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可能涉及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的登记。”

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未作规定前,建议房屋登记机构在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时,将以下内容一并通知有关权利人:“房屋登记机构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时,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可能涉及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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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相关信息: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刊号CN12-1006/F)2001年第5期第49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最后编辑南门风风 最后编辑于 2009-01-18 09:51:56
 

回复: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值得借鉴。
严重顶!!!
欢迎大家来到房地产产权论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衷心感谢阁下对本文的关注、包容和支持!

衷心感谢阁下对本文的关注、包容和支持!
如果您对我提出的话题感兴趣,我在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个人空间∕黄为森的个人空间∕http://www.ccret.org.cn/discuz/space/?uid=9里,还有若干习作等您赐教!
如有可能,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呵护和关爱!
 

回复:黄为森著--通知办理更正登记时,应当同时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权利的登记

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的,更正登记必须依申请启动,登记机构通知权利人更正而权利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只能通过限制其处分(转让或抵押)房屋予以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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