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关于商住楼的分摊探讨
我贴一个浙江省的规定吧: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房[2001]号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分摊方法,原则上都要按〈规范〉第1单元附录B中B2、B3条款执行,并要结合〈规范〉发布前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但原计算规定与〈规范〉相抵触的,以〈规范〉为准),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做到公正、合理。但有以下情况的,按本规定办理:
1、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B3.3规定分摊;
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
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6、技术层原设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批准后又擅自改变层高设计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 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技术层,计算建筑面积;
大家看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