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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房产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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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如题是引用的《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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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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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我觉得闲人不是很爱学法律的。对你说的这两条法律条文是不能那样理解的。
首先,这两部法律不是一个部门法。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部门,解决物权的保护和利用的调整;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解决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调整。
其次,两个条文说得不一个问题,物权法十七条规定了房产证证据的效力问题,就是说房产证在房地产物权上只是证明的地位,是登记薄的外在表现,但它和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效力低于登记薄,以登记薄为准。房地产法六十条,是规定了一项国家基本制度,虽然在该法颁布前也有登记行为,那只是一种行政规章指导下的行政行为,没有上升到法律地位,成为国家强力推行的基本制度。
当然,新版房产证前把物权法十七条作为发证依据是不大合适的,但是如果作为对房产证效力的说明,还是很有作用的,可商榷之处在于语言的组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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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多谢老房产的批评:按法的分类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而行政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部分,具体而言,实体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居然《房城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真是长见识了;
《房地产管理》第六十条可以理解为:房产权是房屋产权的唯一合法证明,既然是一项制度那么肯定是要严格执行的如土地方面的土地用途保护制度等等;《物权法》十七条却推翻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而把登记薄的地位提高了,产权证反而成了未经验证的复印件了
个人观点:只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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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谢谢闲人的指教,也许我理解的不准确,但房地产法绝对不是纯民法范畴。你说的权证上的引用不确切,我有同感。如果说物权法推翻房地产法的规定,还是不敢苟同,他们调整的绝对不一个内容。房地产法是建立了中国房地产的登记发证制度,但并未说登记和权证之间的关系。物权法正好说清了登记重要于发证。但是没有否定发证的意义,只是在效力上做一区别。再说登记薄制度是物权法创立的(在中国)。我们有了登记发证制度,又有了登记薄与房地权证的区别,这不是立法的进步吗,为什么非要说谁否定了谁,推翻了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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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1、物权法确实有弱化证书,强调登记簿的意义在
2、新法效力大于旧法的规定
3、其实房地产管理法是属于经济法类别的,即不是行政法也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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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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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引用发证的依据应该商榷
1、经济法类: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民商法类:如:《物权法》
对法的适用原则:不仅有从新皆从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还专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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