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到底谁对法律、法规拥有解释权
其实这种“特色”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是非常、非常正常的。
说实在话,如果为回答建设部对《物权法》184条的理解,再把全国人大常委们集中起来,专门开个会讨论一下,最的后形成一个决议,那不是又开了一次立法会议吗?因为常委会的决议就是立法,他们的解释就是立法解释,这样一来,《物权法》就成了248条了,最后一条就是对184条的解释条款了。
再说从客观现实看,专门为建设部的请示开个常委会并形成个答复文件,也不现实。
还是从现实出发,我国人大那些常委大人们的法律水平,还真不比人大法工委(比如姚红、胡康生等)的专家们专业强多少。为184条的理解,叫常委们开会讨论,充其量也就是叫他们表演一下,举一下手。这样程序(形式)虽合法了,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再吹一下,可成本就大了。
其实人大法工委的意思也就是人大常委们的意思。开句玩笑话,领导夫人的话也是领导的意思。有时为了更加稳妥,领导不便直接作指示,于是夫人便出面作了一凡指示。其实这就代表了领导。还留有回转的余地,一但夫人说错了,领导再来纠正夫人的话,总比自己纠正自己好吧。这种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事,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也常发生,这也是中国的“特色”,所以不必大惊小怪。
我们伟大的邓大人有句名话:不管白猫黄猫,能抓老鼠就是好锚。在此我再大胆地发挥一下:不管是锚是狗(既程序和形式),能抓老鼠(既解决问题、内容)就是好朋友。
见笑、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