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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本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1是不是双方申请就能免除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相关登记责任;是不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是双方当事人真的意愿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由相关部门出据的协议难道就不能反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吗?合同的签订是经过要约和承诺的。
3、当事人双方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本人认为最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还是莫过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和其它资料(由相关部门出的协议);为了便民和提高办一事效率、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应该将双方申请改为由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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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房产闲人的观点是很民生的,忧民之忧。然而,问题的讨论,要有一定概念,在范围内探讨。
1,当事人双方申请,是因为我们的房屋登记不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意志的,如果是法律行为,都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不让当事人双方到场,又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你认为谁可以代表对方的意思呢?
2,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物权理论和实践的要求,除意思主义的登记规制外,其它两种登记规制(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都要求物权的变动除有债的合同(物权变动原因)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起到物权转移的效力。我们国家是债权登记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规制,物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不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但只是债权效力,没有物权效力,不受物权的保护。
3,当事人双方申请的依据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请看民法通则55条及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没法一一列举)。
 

回复: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对,老房产解释的透彻。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回复: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单方申请与双方申请其实很容易理解。登记行为是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产生,而登记行为究竟是那些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登机机关必须明确的。如果对此明确,是否需要双方登记就很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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