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房屋登记工作纠纷,诉讼以及协助执行 请大家讨论:非村民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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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讨论:非村民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请大家讨论:非村民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案例:村民A欠非村民B钱,无力偿还,法院确认债权关系后,将A名下集体土地房产(已办集体土地房产证)抵债给B,并要求登记机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赞同理由:法院既然已经确认可以过户,那么依照法院的裁定办理,没有风险,没有责任,可以办理。
不赞同理由:将房屋所有权裁定给B,我没有意见。但将该房屋集体用地使用权一起转移,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冲突,应该向法院提出异议。不赞同办理。
你们赞同那个观点,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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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既然已经确认可以过户,那么依照法院的裁定办理,没有风险,没有责任,可以办理。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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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街说的是。这种情况属于嘱托登记,按照登记办法80条办理就行,我们无权审核法律文书的对错。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处理集体土地抵债问题,需要先和土地部门协商。这是法院的事,与我们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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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稳妥点最好还是给法院出个审查建议。另 我不负责交易工作,不知法院裁定是否要配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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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已经确权了,那么对房管部门而言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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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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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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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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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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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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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法律制度而言,不能办理,法院违法,应向其致函。现在我们的登记行为国家没有明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建议二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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