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房屋登记工作转移登记 关于法院判决房屋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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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判决房屋归属问题

关于法院判决房屋归属问题

一套套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两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裁定了共有财产的归属,套房判给男方,但法院判决书上没明确说明套房的具体位置,后来以民事审判庭补充了一张证明,说明套房的具体位置,但是盖章施盖法院审判庭的印章,像这种情况不知能不能直接办给男方?如果不行不知要怎样处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没办法再补充说明房屋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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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吧。但是法院也是疏忽,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具体地址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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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F,要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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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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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可以,法院出错也是常事,前两天,我们接到两个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两都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错字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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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具体协助执行事项,与法院裁定书套用应该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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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如果双方配合到登记机关办证,不需要再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只要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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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帅说得最符合当事人意思了。看看对方去否?否则,按太子意见办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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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书上明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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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当事人能够到场签字,当然最好。如果不能,符合法院执行时效的,让法院出具协助执行;超过执行时效的,公告无异议后办理。
不知道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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