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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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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有一卖方,已移居国外多年,原房屋登记时身份证件登记的,现其持国外护照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其护照显示的姓名为英文,身份证明号也已改变。请问,两者之间能否形成关联,便于登记?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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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使用《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其姓名或护照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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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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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101 于 2010-3-11 14:04:59 发表
境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使用《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其姓名或护照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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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1。应该是由该国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再由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国外交部出具的认证书进行认证。若我国在该国无使领馆,则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对该国外交部出具的认证书进行认证,最后再由我国外交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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