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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异议登记

关于申请异议登记

现在关于异议登记的申请,多是涉及夫妻离婚(还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怕房屋转移来申请异议登记。另一种情况是一房两卖,买方将房款已给卖方,但卖方违约又将房屋转卖给了第三方。
请问,第一种情况,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利和义务来审核该房屋是不是夫妻存续期购买的?来判断可否受理异议登记?还是只要是有夫妻关系,一方都可以对另一方申请异议登记?另一种情况一房两卖,我认为应该是债务关系,如果登记机关受理了异议登记,等于变相的替法院办理了财产保全,这种异议登记可以受理吗?
还有个问题,“申请人的有关异议登记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和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有关异议登记材料”有没有范围?
再有就是,是不是申请人持法院关于涉及到权利人及房屋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判决书都可以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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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权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为夫妻共同共有。
第二:如果是期房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现房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第三: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实行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有关证件申请异议登记。房管局登记后,申请人异议登记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异议登记人请求赔偿。
最后编辑万房权登 最后编辑于 2010-03-13 11:07:02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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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两句:1,没有无原因的单独的异议登记行为。它是更正登记的延续。如果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申请更正登记。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才申请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当事人应持《房屋登记办法》七十四条第(三)项的材料申请异议登记;3,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都存在是债权行为的登记情况,但这不意味着是替法院诉讼保全,而是债权行为的物权化保护,它和法院的保全的区别主要是,法院是司法行为,我们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行政登记行为。4,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该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受理的,我们等待判决后再予办理相应登记,如果法院没有受理或予以驳回,按登记办法七十九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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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没有无原因的单独的异议登记行为。它是更正登记的延续”但对于那些属于“更正范围“还是没吃透
举个例子: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向乙支付了房款,但因房价上涨,乙违约又将房屋没给了丙。但房产都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仍在乙名下。现甲将乙告上法院,但因法院时限原因还未正式开庭,甲持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受理费收据及甲乙签订的购房协议来申请异议登记,请问可以受理吗?请帮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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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登记机构不应掺和,他们之间不存在什么异议登记问题,而是合同违约问题,和物权行为无关。
再说法院受理期间,你一登记,他凭登记手续到法院说事,你等于干扰法庭的审理,不是找事吗?记住行政是依法的,法比行政大。
你还是没弄清什么叫异议登记。这个事如果双方愿意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可惜还未预告,卖房人违约一房二卖了。请你不要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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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们这里多是法院告诉他们要来做异议登记的。对于异议登记还真是没弄明白。要是多些案例分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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