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异议登记
现在关于异议登记的申请,多是涉及夫妻离婚(还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怕房屋转移来申请异议登记。另一种情况是一房两卖,买方将房款已给卖方,但卖方违约又将房屋转卖给了第三方。
请问,第一种情况,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利和义务来审核该房屋是不是夫妻存续期购买的?来判断可否受理异议登记?还是只要是有夫妻关系,一方都可以对另一方申请异议登记?另一种情况一房两卖,我认为应该是债务关系,如果登记机关受理了异议登记,等于变相的替法院办理了财产保全,这种异议登记可以受理吗?
还有个问题,“申请人的有关异议登记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和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有关异议登记材料”有没有范围?
再有就是,是不是申请人持法院关于涉及到权利人及房屋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判决书都可以来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