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页   1 跳转 查看:690

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最近碰到个比较棘手的问题:1994年给张某办理产权证时将其房屋旁的公用走道也办进了张某的产权证中,走道南北是墙,东西是两扇门,上有屋顶,长7米,宽1.2米,但在张某产权档案中没有此走道来源的任何依据。(在这里我们不讨论1994年张某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办理的,当初给张某办理产权证的具体经办人也已退休。)现(今年)张某的邻居知道此事后,向登记机构投诉,要求登记机构纠正错误,将公用走道恢复到未登记状态。
请问:能按照更正登记办理吗? 按照《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如果张某拒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能否以1994年办理房屋登记时张某主张的公用走道权利无任何来源依据为由,强行办理更正登记?
          如果不适用更正登记,按照《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似乎也没有依据撤销张某的原房屋登记,况且张某也有合法的房屋,登记机构总不能将张某合法的房屋登记一并撤销吧?
          引导张某的邻居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等法院的判决结果,然后登记机构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这似乎是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张某的邻居死活不愿意到法院起诉打官司,就认准登记机构,非要求登记机构自行纠正。
各位,有没有好办法解决此事??请指教!!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和张某谈谈,多沟通一下,最好还是让张某主动申请更正!张某取得的是不是单位的房改房?如果张某不申请 ,就公告之后,再更正吧!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1、是与张某沟通达成一致后办理更正
2、那就让那个邻居诉登记机构嘛,呵呵。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和张某谈谈,多沟通一下,最好还是让张某主动申请更正!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根据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张某的邻居应提出异议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也就说张某的邻居在张某不同意更正的话,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实践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如果无法沟通,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水饺建议是正确的,起诉邻居要翻脸的,诉我们就是了,一样能给他办理
 

回复: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棘手。房屋登记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登记,但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是有限制的。
1、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通过原始档案材料查询对比,登记薄记载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也要通知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的,可以依职权更正。
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登记就无权进行更正,只能暂缓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
3、上述案例只能按2情况办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我们不干预。
 
1  /  1  页   1 跳转

版权所有 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Sitemap

Powered by Discuz!NT 2.1.202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10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15625 second(s) , 0 query. 京ICP备08005070号
返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