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棘手的问题请教!
最近碰到个比较棘手的问题:1994年给张某办理产权证时将其房屋旁的公用走道也办进了张某的产权证中,走道南北是墙,东西是两扇门,上有屋顶,长7米,宽1.2米,但在张某产权档案中没有此走道来源的任何依据。(在这里我们不讨论1994年张某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办理的,当初给张某办理产权证的具体经办人也已退休。)现(今年)张某的邻居知道此事后,向登记机构投诉,要求登记机构纠正错误,将公用走道恢复到未登记状态。
请问:能按照更正登记办理吗? 按照《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如果张某拒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能否以1994年办理房屋登记时张某主张的公用走道权利无任何来源依据为由,强行办理更正登记?
如果不适用更正登记,按照《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似乎也没有依据撤销张某的原房屋登记,况且张某也有合法的房屋,登记机构总不能将张某合法的房屋登记一并撤销吧?
引导张某的邻居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等法院的判决结果,然后登记机构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这似乎是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张某的邻居死活不愿意到法院起诉打官司,就认准登记机构,非要求登记机构自行纠正。
各位,有没有好办法解决此事??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