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役权登记的通知
(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处正式开展房屋地役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役权登记的目的
《物权法》对当事人之间设立地役权采取不登记不对抗主义。为此,开展地役权登记可有效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提高利用房屋的效益。
二、地役权的登记特点
设立地役权,旨在增进需役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利用需役地房屋便利。地役权登记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客体为供役地房屋。其特点是使用人按约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负担,性质属于他项权利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内容
㈠供役地和需役地权利人姓名;
㈡供役地房屋坐落地点;
㈢对供役地房屋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一般包括:通风、通行、眺望、管道铺设、消除噪
声、限定房屋用途等);
㈣设立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可以登记
㈠申请人为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和需役地房屋所有权人;
㈡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
㈢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不得对第三人的物权构成侵害。实践中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即可。
五、业务流程
供役地和需役地双方当事人申请 受理(核对申请人身份、询问申请人、查验证明材料、录入房屋登记信息、扫描证明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 审核 收费 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 归档(应当将有关登记事项同时记载于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六、申请地役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地役权设立登记
1、申请人资格
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共同申请。
2、提交的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提交原件);
④地役权合同(提交原件);
⑤受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㈡地役权变更登记
1、申请人资格
①单方申请:涉及地役权人姓名、名称改变,或者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编号、坐落地点、门牌号等自然状况发生改变的,可由相关权利人单方申请变更。
②双方申请:涉及地役权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包括:当事人协商变更供役地房屋使用方法、权利期限、利用范围变更的)由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2、提交的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登记证明(提交原件);
④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提交原件);
⑤受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㈢地役权转移登记
1、申请人的资格
已设立地役权登记的房屋转移必须以需役地房屋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供役地房屋在他项权登记未解除条件下不得转移。
①双方申请:需役地房屋因买卖、赠与等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②单方申请:需役地房屋因继承、遗赠等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登记证明(提交原件);
④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提交原件);
⑤受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㈣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①地役权合同已被依法解除的(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无
效)。
②地役权期限届满(合同履行期限终止,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消灭)。
③供役地被征收(供役地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
④混同(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和地役权使用人为同一个人)。
⑤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因客观形势发生变更,已经不可能再实现原来设定地役权时的
目的)。
⑥法定或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遇到法定和合同约定地役权须终止履行的情
形)。
⑦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等原因而消灭(供役地或需役地房屋倒塌已不存在)。
2、申请人资格
①单方申请:因地役权合同期限届满、供役地被征收、混同和地役权合同已被依法解除
的,可由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注销。
②双方申请:因法定或地役权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等原由需注销地役权登记的,须经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3、提出的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登记证明(提交原件);
④证明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提交原件);
⑤受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收费标准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套;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
八、责任科室
抵押管理科、收费室、发让室、档案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