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
第一节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概述
(一)登记簿的效力与更正登记的意义
(二)依申请的更正登记——概念与构成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权利人:登记簿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还应当包括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如预购商品房的买受人、查封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上述权利的归属存有异议,认为自己才是真正权利人的人,或者对权利内容存有异议,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从而损害自己利益的人。
2、更正的内容
权利人:可以就自然状况、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3、关于登记错误
登记过程中的瑕疵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包括登记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以及中介机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第74、75条)
登记原因行为无效以及新的法律事实导致权利消灭 (第80、81条 )
二、更正登记的申请
1、关于登记申请书:必须指明需更正的房屋。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时,其必须在登记申请书中就其请求更正的事项对其的影响予以说明。
2、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登记档案;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登记簿、权属证书上的相关记载;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第80、81条)。
3、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任何更正登记中都需要具备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不要书面同意。
出具了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证明登记错误材料的证明要求
四、依申请的更正登记,予以更正登记的情形
1、申请人与更正登记申请书材料记载的申请人一致,申请人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与登记簿的记载存在利害关系
2、作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权利人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能够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
4、更正登记不影响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其他房屋权利人的利益
在错误登记之后,如果在该房屋上又发生了转移登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便申请人能够证明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也不能直接予以更正登记。
5、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更正登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