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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继承权纠纷

期房继承权纠纷

男方再婚前有一子女,2008年因交通意外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规定的父母、夫妻、子女共同继承,其妻分得1/42006年夫妻共同购买140平方米的期房,同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还货款期限为20年,2009年交房,房管部门要求办理继承手续后才可登记。男方父母要求将该期房登记在男方婚前子女的名下才会签字,妻认为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婚前子女一人的名下,则今后按揭的每月还款都应由其子女还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商业银行因未按时收回还贷,将夫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无法执行。试问:银行如何诉讼才会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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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或按规定法院以可拍卖该房产;
如果法院以未办房产证而无法执行的话,这话太牵强了点,换句话说该法官该下岗。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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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继承权),等权属分割清楚以后再申请拍卖房屋。
1、首先房屋登记机构不可能为死人登记房屋权利;
2、房屋权属存在继承,债权债务都存在继承,故还需法院明确债权债务后各自去还银行贷款。
欢迎大家来到房地产产权论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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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男方去世,该房产女方首先取得1/2,剩余的1/2由父母、子女和女方继承,由于三方无法调解,可将该房产出售,还清贷款后按以上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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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这个说法没有错,是没有办法执行。但可以先进行查封啊。因为现在这个房子的物权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购房人还没有转移登记。但银行当时在房贷这笔按揭贷款的时候,有没有进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如果没有,有没有要求开发商进行阶段性担保。如有可以起诉担保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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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阶段性担保,将开发商追加为第三人
2、可以要求拍卖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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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房产闲人说得对。虽然当时没有预告登记,但是,凭商品房预售许可、有效的预售合同(一般是备了案的),期房价值,加上开发商的担保。已经产生了物权,如抵押权。所以完全可以按正常继承办理。
,《继承法》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按上述规定,银行可起诉继承人。在此基础上,弃权的排除,继承的人按各自比例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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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已经备案的预售合同就可以认定物权了么?
个人有不同看法,如果凭备案合同可以认定物权,则无需办理预告登记了。
针对这个业务,我想签按揭合同时一般有担保人,如果抵押人还不出,是否应该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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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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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是典型的,以债权来确定物权的;
债权是物权产生的根源,没有债就没有物的存在;这就叫有因有果。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切都是在勇敢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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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专家意见与建议,现将各位意见总结如下:
一、期房已经预告登记的,可以申请法院预查封。
二、根据《继承法》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三、如开发商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向法院诉讼时可追加担保人为第三人一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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