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产权论坛征求意见专区<房屋登记办法>讨论专区 已经初始登记的宅基地房屋,土地证撤销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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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初始登记的宅基地房屋,土地证撤销后如何办理

已经初始登记的宅基地房屋,土地证撤销后如何办理

我们这里遇到一个行政诉讼,当前,在土地证等资料齐全 的情况下,为集体土地上一宅基地住房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其配偶提出异议,土地局行文撤销了其土地证,也就是说我们办理初始登记的要件之一土地证被撤销了,现其配偶要求房管局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请问,在明知行政诉讼必败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自行撤销该房屋所有权?程序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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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再次进行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不能擅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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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此类情况属于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情况,如果没有形成行政诉讼,当事人尚可依据被撤销的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已经形成了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我们是不能够撤销诉讼标的的。另一途径就是飞子说的,当事人对原登记权属和内容提起诉讼,法院有效判决下达后,按照登记办法81条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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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再次进行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不能擅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坚持房屋登记原则,维护房屋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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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房地产管理等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人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依法撤销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原权利人,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登记机构可以公告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并记载于登记簿。

按此规定,我们应该可以依据土地部门的撤销文书,撤销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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