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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本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1是不是双方申请就能免除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相关登记责任;是不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是双方当事人真的意愿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由相关部门出据的协议难道就不能反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吗?合同的签订是经过要约和承诺的。 3、当事人双方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本人认为最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还是莫过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和其它资料(由相关部门出的协议);为了便民和提高办一事效率、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应该将双方申请改为由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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