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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双方申请是否有必要
房产闲人的观点是很民生的,忧民之忧。然而,问题的讨论,要有一定概念,在范围内探讨。
1,当事人双方申请,是因为我们的房屋登记不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意志的,如果是法律行为,都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不让当事人双方到场,又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你认为谁可以代表对方的意思呢? 2,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物权理论和实践的要求,除意思主义的登记规制外,其它两种登记规制(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都要求物权的变动除有债的合同(物权变动原因)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起到物权转移的效力。我们国家是债权登记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规制,物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不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但只是债权效力,没有物权效力,不受物权的保护。 3,当事人双方申请的依据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请看民法通则55条及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没法一一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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