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产 产 权 产 籍
简
报
第12期
(总第145期)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委员会秘书处编 2001年五月十八日![]()
编者按:甘肃省建设厅、测绘局在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后,立即向各地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测绘管理站予以转发,并结合该省的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现将甘肃省建设厅、测绘局《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刊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房地产管理局、测绘管理站(处),持证测绘单位:
现将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房产测绘管理与测绘经营分离。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使房产测绘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建立独立法人的经营实体,接受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进行房产测绘(房产基础测绘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同时鼓励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参与竞争,提高房产测绘质量。
二、全省实行房产测绘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从事房产测绘的人员应经省建设厅、省测绘局统一培训,由建设厅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
三、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测绘等级标准。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报省建设厅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省测绘局统一发证,并由省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房产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房产测绘人员资格认证文件;
4.主要测绘仪器及设备证明资料;
5.单位住所证明;
6.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房产测绘成果坚定机构由省建设厅另行认定。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对原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和未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在年内未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附件: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房产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3.测绘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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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至:各会员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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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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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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