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频 繁,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商品房面积上 的纠纷。这些纠纷,权利人本可以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得到妥善解决,但由 于一些非房管单位的插手,使问题更为复杂化,甚至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
南京市为了加强对房屋面积的管理,尤其是加强预(销)售商品房的面积管理,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公正 可靠的面积数据,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 少产权纠纷,防止房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政出多门 的现象,市房产管理局在去年10月批准了房屋产权监理 处设立南京市房屋面积鉴定所,并于1998年12月19日 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胡 志刚副局长、局房产处胡俊南处长、产权处孙普庆处长。 华如若副处长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胡志刚副局长强 调,市房屋面积鉴定所的设立直接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 身利益,鉴定所作为管理机关,现阶段首先开展房屋面积 复丈工作,下一步将重点做好预(销)售商品房的面积鉴 定工作,以彻底解放房屋在出售、交易、办理所有权登记 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现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不仅从加强组织机构,设立房屋面 积鉴定所未加强房屋面积的管理,而且还从法制建设上狠 下功夫。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今年三月发布了《关于实行销售商品房面积报审制度的通 知》。《通知》要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向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领“南京市预售商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同时提交项目建设图纸、商品房市积测算方案和面 积统计表等文件一并报审。经核准的面机作为预售商品房 的面积依据。开发企业在销售中改变面积的,应当申请办 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 商品房,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仅属登记,领取《房屋 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以《房屋所有 权证》的记载为准。三、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面积复核.交易当事人 以复核后的面积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合同约定面积与复 核后的实测面积不符的,按《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知》规定自 1999年3月 10日 起,实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报审制度。
为了使商品房销售面积报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产权 处一方面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另一方面对开 发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落实。产权处分别于3月 和分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共有134家开发企业220位业 务人员参加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并培训。通过对商品房销 售面积测算人员的培训,使开发企业与房产管理局产权处 就商品房面积测算、公用面积分摊等具体业务问题达成了 共识,取得了一致。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采取成立房屋面积鉴定所和商品房 销售面积报审制度这两把,对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维护 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房地产市场起了重要作用。一 是,加强了对商品房面积测量的管理,切实解决了一些开 发企业因销售商品房面积测算不准带来与购房群众之间的 矛盾;二是,维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 面积管理工作中的正常秩序,防止了房产测量及房屋面积 管理政出多门现象;三是,群众买房放心,群众对房屋面 积有疑问的可找房屋鉴定所重新给予复核鉴定,房地产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