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各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中做了大量L作。但是,一些地方,群众仍有反映房 屋产权办证难的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管理 。作,提高办证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良好形象,保证国家重大决策的贯彻,建设部于五月 四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 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全文刊登如 下,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重大决策方面,做了 大量工作,房地产权属管理和市场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 但是,在一些地方,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比较 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方个别部门和单位缺乏 群众观念,没有很好地协调配合,而是过分强调地区利 益、部门利益,办事拖拉址皮,管理不到位;对产权确认 中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不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 施。如有的省,由于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要求由省 直房改办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引起省、市之间的 发证矛盾,影响了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 开展,直至引发省人大质询案。某市某区,由于只允许本区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房屋测绘工作,致使有6万多户因等 待测绘而迟迟不能登记发证。上述情况的存在已严重影响 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也使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得不到有力的保证。为了切实 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 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针对近期内房改售 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量比较集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证登记发证 质量、保证产权人切身利益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手续,加快发放房改售房产权证” 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产权登 记机关要设专门窗口,配备精干人员集中收件、办件,并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要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 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 技术等措施,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要改被动服务为主动 服务,对已竣工的新建房屋,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当事 人办理初始登记,逾期不来办理的,要给予通报。产权登 记一经受理,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权属登记 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倭扯皮,逾期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产权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 登记机关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要推行社会服务承 诺制、办事公开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办理商品房 预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权属登记等项手续 的操作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公 开,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从今年起,建设部将把办证、办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为产权、市场管理工作 达标和创全国标兵单位的重点审核内容;对虽已取得达标 或创全国标兵单位称号,但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并长期得不 到解决的单位,相应取消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房屋 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为贯彻落实该法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设部 于1997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57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 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房及所有权登记发 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均不 具备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强行要 求接受委托发证。我部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 发证秩序的通知》(建设[1997]刊62号)中曾特别强调: 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 作,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 有权证》,对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地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房屋权属实行一级登 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 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颂发房屋所有权 证Z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区 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 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 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 不力的,要取消其发证资格。
三、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工作。个人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比照房改售房,按照财拨土地使用权的私 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作相应注记。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要严格按照国 家发展计划委及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应对其权 属进行预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规范预登记程序, 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权属状况清晰、具备抵押物条件 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权属预登记手续,并注意做好与后续 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 接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负担。要严格依法收 费,凡未依法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 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要严格按照“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 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 要按宗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 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 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时,当事人需要评 估的,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宗收费。要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降低个人购房各个环节的收费标 准,减轻购房人负担。
五、房改部门与房屋权压登记发证机关签论工艺会, 严格把关。房屋权用登记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为边与舍 作,在涉及房改政策的重要问题上保持协调性与一致性。 有关房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等 相关文书,保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 史形成的产权不清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 土地、建设、房改等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本着 尊重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及时 予以研究解决。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而原产权有 遗留问题的,可以凭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原产权单位书 面具结保证,按照房改售房进行登记发证,并在房屋所有 权证上作相应注记。
七、抓紧研究房地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 测绘工作从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发 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当前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一速度的重要因素。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研究测绘管理体制 的改革,退步实现政、企(事)分开,并首先在系统内引 进竞争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 准入控制的前提下,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多家测绘机构进行级争并对测绘结果负责。 八、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