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前段,郑吉荣理事长应海南省建设厅邀 请,参加了有关处五海南积压商品房问题中产权登记 确认的专题讨论,写了一篇题为“海南经济特区权属 未定商品房确权问题的思考”。现摘要刊登如下,供 各地确权中参考。
郑吉荣
海南的房地产市场历经了起步、整顿。恢复。超常规 发展、回落与调整几个阶段,为海南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 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前几年“房地产热”的时期, 房地产的无序、过热导致了房地产严重积压,资金大量沉 淀,严重制约海南房地产业乃至海南经济的发展。
在诸多问题中,产权不清,产籍不明是严重阻碍处置 这些房地产的首要问题。
1.海南的积压房地产包括了三种类型:一种是已建 成的成品商品房屋;一种是尚未完工的停、缓建商品房, 即未完成的开发项日;一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 地。后两种类型由于是不成形的“房产”,不具备产权申 报,确权发证的条件,应由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处理办 法。因此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但是本文的一些思路与 意见亦可作为解决后两类问题的借鉴。
2.建成的成品空置房屋中不能申请产权登记,审查 确权有如下几种主要情况:
(1)开发商(第一开发商)以土地(或项目)私下转 让他人(第二开发商),但名义上实行合作开发,没有按 照规定到管理部门登记获准。这样,第一开发商拥有属名 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第二开 发商则投入资金(包括一次性买断项目)开发建设,并以 自己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其法律依据仅仅是一 纸“全权承包开发经营”委托书。因为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的不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法权利人,造成购房者无法 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开发商(包括第二开发商与炒房者)因经营不 善,资不抵债而去向不明,其房产从未办理产权登记, (或将产权资料带走)致使购房者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领 证手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开发商将房产(或开发项百,或土地)抵押后, 又将房屋预售,或者再抵押给银行,造成银行与购房者相 互争夺产权;
(4)法院查封的房产久不解封。据海口市不完全统 计,全国各地法院在该市查封房产未解封的有616宗,约15万平方米。本省法院查封未解封的房产有623宗,约 16万平方米。查封年限最长的是90年,查封三年以上的 超过半数。查封期间当然谈不到产权问题。另外,未经产 权登记的房产,因其产权资料不足或一无所有,无法辨别 房屋兴建是否合法,符合产权管理法规,法院无法判决, 或判决后无法执行。
以上情况大都介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函盖的“真 空地带”。是制约产权登记确认,盘活海南房地产的重要 症结。
1.海南房屋权属问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问题。 应当从宏观全局出发,面对现实,特事特办,化解历史遗 留问题;依照法规政策实事求是处理产权归属问题;总体 部署,先易后难,阶段推进。具体作法是“开展海南经济 特区权属不定房屋产权总登记”;并在总登记的基础上审 查确认产权,处理有关确权未尽事宜。
进行总登记的好处在于,一是政府变被动为主动。是 政府用行政强制手段限令开发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登记, 而不是央求开发商,登记不登记拿他没办法;二是涉及权 ”益问题,开发商不会不来登记,登记的数据能够更准确。完整;三是各类产权情况问题暴得更充分,有利对症下 药,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四是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清理整 顿产权管理秩序,加强产权管理,等等。
2.总登记的具体作法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在规定 总登记开始之日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的内 容:
(1)登记的范围,即海南全省;登记的对象,即所有 权属未定的房屋。
(2)申请期限,以1(或者2)月为宜。
(3)当事人即权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包括 证明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证件;证明房屋来源的证明材 料,如新建房屋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 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它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买 卖、交换,……等应当提交买卖、交换…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文 件。(参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受理申请的地点,各城市的房产产权部门应设专 点办理此项总登记。
(5)其他应当公告事项。
鉴于海南房地产涉及全国,甚至海外,公告务必要在 省内外,以至国外新闻媒体广为刊载,务使相关人都知 道。
三、总登记后的产权审查和处理
1.产权审查确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凡产权来源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证件齐全,手 续完备,没有纠纷的予以确权,颁发产权证书。
鉴于海南房屋产权的特殊性,可按以下原则,先易后 难,分别处理。
——凡符合上述确权发证原则的,审查后立即办理确 权发证手续;
——凡产权来源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没有纠纷,但 证件不全,手续不完全的,责令其补齐证件,完善手续后 即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凡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没有纠 纷,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应依法处分后,酌情确认产 权发证。
——凡产权来源不清,有产权纠纷的,应由当事人, 即权利主张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诉请法院裁决。由协商 确定认方,或者法院胜诉方,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领证。
2.登记期届满无人进行登记主张产权,或者虽有人 主张产权但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够确权的房屋,按照(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 代为登记”。并交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经营或物业公司代 管。代管期为3(或者5)年,在此期间为代管房地产作 财产保全,原产权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确权 发证的,可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代管公司按照正常经营 途径销售。出租商品房,应当为代管房产建立专门帐号, 单独结算,并从收益中扣交政府的税费。代管公司收取产 价5%的管理费。
3.代管期满,无人主张产权,或者虽有人主张产权, 但没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的,由代为登记的产权机关 和代管理的经营公司诉请法院宣布该项房产收归国家所 有,按照有关国有房的法规政策处理。
1.国务院或者海南省人大应制定解决积压商品房的 阶段性法规,宣布实施总登记,制定有关,总登记的办法, 实施细则和各种规范性的表格、簿册。
2.制定审查确认产权的若干规定,在总的不违反现 行法规的原则下确定一些符合当前情况,有针对性,可捞 作的处置条款。
——如消费者已交付清了购房款,所购房屋已经入 住,或已达到入住条件的,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房 产证的,登记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给购房者办 证。
——拖欠政府税、赛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提 供与所欠金额价值相当的房屋(或双方商定的方式)作为 补偿。偿还税、费后,确权发证。
——多手转让,手续不全或有一般违法违规的房产, 最后一手的权利人愿意主张产权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无产权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时,可由其具结担保后, 确认其产权。
——经多手交易的房屋,房产、税收部门在办理转移 变更登记时,不追究交易的中间环节。
——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等等。
3.没有任何手续,或只有某某领导的一张纸条的违 法建筑,完全不具备登记确权条件,但房屋又极其正规, 价值量巨大,如某省会城市的国际会议中心,应专案审批。不应因其没有手续而不办理产权登记,长期作为遗留问题放置不管。
4.法院查封久未解封的房产,应参照深圳市的作法, 通过人大立法限定法院查封房地产的期限最长为半年,期 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则以裁定的方式继续查封,否则逾 期则视为自动解封。
法院处理未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产纠纷案件的判决执 行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