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减轻个人买卖 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促进积压空五商品房的销售, 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 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财税字 [999] 210号)。现将《通知》全文刊登如下,请各 地按《通知》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后动房地产市场, 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 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 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 宅,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 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 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 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量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 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 30 B以前建成尚未出 售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对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 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 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 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