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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被推选为理事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参加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理事中推选产生。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推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一名。
本会法定负责人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上述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有 2/3 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研究、培训、宣传、调研、咨询、信息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下列工作: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在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员为本会的专家顾问,指导、协助开展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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